日本新华侨华人会章程(草案) (会址) 第2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日本国东京都。 (性质) 第3条
本会是由在日本的新华侨华人团体组成的联合体,是以谋求在日华侨华人团体间的合作与交流为目的的非营利性任意团体。 (宗旨) 第4条 本会的宗旨为继承和发扬历代华侨华人的优良传统,加强华侨华人团体的相互联系,促进新老华侨的亲睦与交流;维护在日华侨华人利益,提高在日华侨华人的社会地位和声誉;致力于中日友好交流与合作,促进中日两国经济发展。 (活动) (2)在各个领域开展中日友好交流与合作活动; (4) 推动和支持在日新华侨华人团体及个人兴办的各项公益事业; (6) 支持各在日新华侨华人团体开展独自的活动; (7) 开展符合本章程的其他活动。 第2章 会员 (资格) 第6条 本会的会员为承认本章程的在日新华侨华人的团体。 (入会) (会费) 第8条
本会入会费为20,000日元,于入会当月的月末前交纳。 (权利和义务) 第9条 本会的会员有通过其所推荐的理事,参加本会运营的行使表决权权利。 2 本会的会员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并交纳会费的义务。 (会员资格的丧失) 第10条 会员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将丧失会员资格。 (除名) 第11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会员,经出席(含委托代理人出席,以下同)理事会会议,或通过互联网参加表决之理事的3分之2多数决议通过,可予以除名。但决议通过之前要给予当事人辩解的机会: (2) 有损害本会名誉或违反本会宗旨的行为。 (不退还已支付的物品和资金) 第4章 组织机构 (类别和定员) 第13条 本会设置理事会和监事。 2 在理事会之内,设置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及秘书长1名,由其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负责 会日常运营。 (选任和任期) 第14条 理事会由各会员团体推选的1至3名代表组成,任期1年,可以连任。 2 本会的会长由理事会以推选的方式在理事中选任,任期1年,不可连任。 3 本会的副会长由理事会以推选的方式在理事中选任,任期1年,可以连任。 4 本会的秘书长由会长指定,经理事会认可,任期为1年。 5 本会的监事由会员协商推选产生,任期1年,可以连任。 (职责) 第15条 理事会为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1) 负责本会运营方针及活动计划的制定; (2) 审查批准接受新会员; (3) 制定通过本会预决算,负责财务运营; (4) 修改章程; (5) 推选或解除会长及副会长的职务; (6) 决定理事的解职及职务及会员的除名; (7) 其他有关本会的重大事宜。 2 会长对外代表本会,负责召集理事会及主持本会的活动。当会长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应指定1名副会长代行其职责。 3 秘书长协助会长负责本会的日常运营,执行理事会决议。 4 监事的职责如下: (1) 监察理事会的工作; (2) 监察本会的财务状况。 (解职) 第16条 理事会成员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经出席理事会会议或参加表决之理事的3分之2多数决议通过,将其解职。但决议通过之前要给予当事人辩解的机会。 (1) 因本人身心的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理事之职责时; (2) 有违反职责或本章程的行为,或有其他不符合理事会成员身份的行为。 2 该理事被解职后,派出该理事的会员团体可另行选派一人担任理事,该理事的任期,为前任理事任期的未满期间。
(法定人数) 第17条 理事会会议须经半数以上的理事出席, 方可召开。 2 理事会在互联网以投票方式进行选举或表决时,应有全体理事的过半数人参与表决,方为有效。 (委托授权) 第18条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理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或其所在会员团体的其他人员,代理其出席会议,发表意见并参加表决。 (表决权和表决方法) 2 理事会可以在互联网以投票的方式,进行选举和表决相关审议事项。 (附则) 第20条 本章程于2003年 月 日经第一届理事会通过后生效。 3 发起设立本会的在日团体如下(以ABC为序) 北海道新華僑華人連合会 西日本新華僑華人連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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