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新华侨华人会章程(草案)

                                第1章 总则
 
(名称)
1 本会的名称日本新华侨华人会(以下“本会”)。日文名称为“日本新華僑華人,英文名称为“New Overseas Chinese Association in JapanNOCAJ”)。

 

(会址)

2条 本会的会址在日本国京都

(性质)

3  本会是由在日本的新华侨华体组成的联合体,是以谋求在日华侨人团体的合作与交流为目的利性任意体。

 

(宗旨)

4条 本会的宗旨为继承和发扬历代华侨华人的优良传统,加强华侨华人团体的相互联系,促进新老华侨睦与交流;维护在日华侨华人利益,提高在日华侨华人的社会地位和声誉;致力于中日友好交流与合作,促进中日两国经济发

 

(活
5条 本着上述宗旨,本会将在遵守中日两国法律的基础上,主要开展下列活动
  (1)
推动和开展华侨华人团体间的交流与合作活动;

(2)在各个领域开展中日友好交流与合作活;
(3)
促进和支持在日新华侨华人团体开展与国内各领域的广泛交流与合作;

(4) 推动和支持在日新华侨华人体及个人兴办的各公益事;
(5)
开展维护在日华侨华人利益的活动;

(6) 支持各在日新华侨华人团体开展独自的活动;

(7) 展符合本章程的其他活

 

第2章 会

格)

6 本会的会员为承认本章程的在日新华侨华人的团体

 

(入会)
7条 凡申加入本会的新华侨华人体,向本会理事会提出面申和相关资理事会核批准入会。

 

(会

8本会入会费为20,000日元,于入会当月的月末前交纳。
2
本会年会费为10,000日元,于每年的1月的月末前交纳。

 

利和义务

9 本会的会员有通过其所推荐的理事,参加本会运营的行使表决权权利。

2 本会的会员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并交纳会费的义务

 

(会员格的失)

10条 会足下列条件之一,将失会员格。
 
 (1) 提出退会申请时;
  (2)
会员之体本身消失;
  (3)
在事前没有书面,并未经理事会同意的情况下滞一年以上;
  (4)
本会理事会决被除名

(除名)

11于有下列行之一的会经出席(含委托代理人出席,以下同)理事会会议,或通过互联网参加表决之理事的3分之2多数决议通过,可予以除名。但决之前要予当事人解的机会:
  (1)
反本章程;

(2) 害本会名誉或违反本会宗旨的行为。
                              

 (不退还已支付的物品和资金)
12条 会员被除名时,不退还已经交纳地会费及其他已支付出的物品和资金

 

第4章       组织机构

 

类别和定员

13本会设置理事会和监事
(1)
理事 若干名; 
(2)
监事 2名以上

2         在理事会之内,设置1名、副会若干名及秘书长1,由其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负责

会日常运营

 

任和任期)

14条 理事会由各会员团体推选的13名代表组成,任期1年,可以任。

2 本会的会由理事会以推的方式在理事中任,任期1年,不可任。

3 本会的副会由理事会以推选的方式在理事中选任,任期1年,可以任。

4 本会的秘书长由会指定,经理事会认可,任期1年。

5 本会的监事由会员协商推选产生,任期1年,可以任。

 

职责

15条 理事会为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1) 负责本会运针及活动计划制定;

(2) 审查批准接受新会员;

(3) 制定通过本会预决算,负责财务运营;

(4) 修改章程;

(5) 推选或解除会长及副会长的职务;

(6) 决定理事的解职及职务及会员的除名;

(7) 其他有关本会的重大事宜。

2 长对外代表本会负责召集理事会及主持本会的活动。当会长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应指定1名副会长代行其职责。

3 秘书长协助长负责本会的日常运行理事会决

4 事的职责如下:

(1) 监察理事会的工作;

(2) 监察本会的财务状况。

 

(解职

16条 理事会成若出下列情况之一,可经出席理事会会议或参加表决之理事的3分之2多数决议通过,将其解职。但决议通过之前要给予当事人辩解的机会。

(1)  因本人身心的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理事之职责;

(2)  有违反职责或本章程的行为,或有其他不符合理事会成员身份的行为

2 该理事被解职后,派出该理事的会员团体可另行选派一人担任理事,该理事的任期,为前任理事任期的未满期间。


                             
第5章 运 

 

(法定人数)

17条 理事会会议须经半数以上的理事出席, 方可召开。

 2 理事会在互联网以投票方式进行选举或表决时,应有全体理事的过半数人参与表决,方为有效

 

  (委托授权)

18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理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或其所在会员团体的其他人员,代理其出席会议,发表意见并参加表决。

 

(表决权和表决方法
19条 理事有平等的表决理事会对审议事项进行表决时,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须经出席理事会会议之理事的过半数通过否票数相等,由会长决定。

2 理事会可以在互联网以投票的方式,进行选举和表决相关审议事项

(附

20条 本章程于2003年 月 日第一届理事会通后生效。
2
本章程以中文本作成,日文本为副本,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3 发起设立本会的在日团体如下(ABC为序)

北海道新華僑華人連合会
全日本中国人博士協会
日本華人教授会議 
日本中華総商会

西日本新華僑華人連合会
在日中国弁護士連合会 
在日中国科学技術者聯盟
中国留日同学会